惠州:禁渔期非法捕鱼,男子获刑9个月并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03月29日   10:44 | 来源:中国文信网


  中国文信网讯(梁绍领 通讯员 刘贇)近日,在惠州新闻上,一名男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对涉案水域渔业资源造成损失和破坏生态环境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介绍

  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雇佣五人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某地水域使用电鱼方式和导陷网陷阱等禁用渔具实施捕捞作业,雇佣人员将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交给被告人李某进行贩卖,被告人李某通过微信支付酬劳,经查2018年以来,李某通过雇佣他人非法捕捞共获利人民币768578元。被告人李某于2021年1月抓获归案后,2021年5月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于2021年7月已代其支付赔偿渔业资源损失修复费用32600元。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指使他人使用禁用的工具和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有悔罪表现,在庭审期间其家属主动为被告缴交了部分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用,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二日,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03163.5元,并在惠州电视台及惠州日报公开赔礼道歉。


  以案说法

  本案中,李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鱼的方法和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规定,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不仅损害了渔业资源,也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次惠城区法院审理该案,既从法律上惩治了非法捕捞行为,同时也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积极引导被告人参与生态修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渔业发展不能只图一时之利,坏了长久之计。任何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大家一定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杜绝非法捕捞,增强生态保护意识,莫因一念之差,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丘 辉)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文信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