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绍领 通讯员
黄锦彬)“法官,那天他们两家的狗打架激烈,刘某甲过去拉架,慌乱之中他就被狗咬伤了,但是场面混乱,我看不清楚是哪只狗咬伤的他。”
2023年3月,在田里干农活的原告刘某甲发现自家的狗狂吠不止,定睛一看发现它正在和被告刘某乙的狗撕咬,于是赶忙跑去拉架。在一阵慌乱之中,刘某甲左大腿被其中某只狗咬伤,当即去医院消炎消毒并打了狂犬疫苗。
刘某甲坚称是刘某乙家的狗咬伤了自己,要求刘某乙赔偿注射疫苗费用及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刘某乙则认为事发菜园无监控记录,且自家的狗并没有咬人的习惯,没有证据确认是自家狗咬伤刘某甲,仅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予适当补偿。因赔偿问题两人起了争执,刘某甲一纸诉状将刘某乙告上法院。
“原、被告为同村村民,且双方菜园相邻,如果本次纠纷不能实质化解,双方极有可能因此积怨,在日后的交往中势必产生更多矛盾,影响邻里和谐,这起纠纷最好能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龙门县法院新枫桥永汉工作室陈晓冬法官在初步审理该案后,认为只有双方相互谅解才是该宗案件的最优解。
近日,陈晓冬法官来到当地村委会,与当地村委会干部一起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陈晓冬法官认真听取、记录双方各自的真实想法,从法理、情理的角度向二人释法明理。
“陈法官,我并不是不赔,但是我家的狗养了好多年了,从来没有咬过人,现在也没有证据直接证明是它咬的,一下拿那么多钱,我也觉得委屈。”刘某乙向法官解释到。
“你们也是多年的邻居了,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在你们的言语中也感受到你们的情谊,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能否各退一步?”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面对面、背对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乙自愿补偿原告3500元并当场支付,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邻里间的矛盾最终得到化解。
“谢谢法官,谢谢村委,我们本是关系很好的邻居,这次的事件让我们兄弟间差点产生隔阂。经过这事我们一定会看好自家的狗,绝对不让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二元化,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要规范行为、文明饲养,定期给宠物注射相关疫苗及常规体检,携带宠物进行户外活动时,要给宠物栓好牵引绳,给他人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