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新修订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自2016年修订以来,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新行业、新模式、新业态的持续涌现,新老安全风险交织叠加的不利因素日益显现,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杜绝。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我省及时对省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全面修订。
此次修订固化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作出创制性规定,旨在解决当前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不健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应对不得力、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等问题。这既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也是有效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深入推进隐患整改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现实需要。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条例》增加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义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增加和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消防、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推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健全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置及职责,明确达到一定规模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条例》列出了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细化了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方式,建立监管部门与供电、供排水、供应火工品等单位的联防联控机制。《条例》同时指出,对新兴行业、领域中涉及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重点行业领域特别规定。《条例》增加了煤矿、建筑施工、经营性自建房、燃气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煤矿应当设置安全监察专员,由具有煤矿主体专业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的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负责对煤矿生产作业的关键环节实施监督检查。明确村(居)民自建房不符合条件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制度,明确在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进一步完善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下限。(闫晓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