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
让“天天3·15”变成“天天安心购”,不仅是消费者的期盼,更是监管部门的目标。2022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主动作为、主动出击,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着力构建消费维权新格局,力求为全市人民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为了加强消费者维权意识,警示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同时表明监管部门打假纠劣、严惩不贷的态度,在“3·15”来临之际,本期编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出的“2022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芝麻油滥用添加剂
罚款24万元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芝麻油专项监督抽检中发现,介休市张兰镇田堡村来福源香油坊生产加工的小磨香油,被检出乙基香兰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查,该食品小作坊为使其香油产品香气更加浓郁,购买食品添加剂芝麻油香精,按照标签标明的用量添加到其生产加工的香油产品中。2022年3月8日,介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小作坊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散装香油,并处罚款24.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建国):食品安全,人人有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这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做法,害人害己,实不可取。(闫淑娟)
电梯没有定期检验
多达9部
案情简介:2022年1月5日,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昔阳县瑶湾新村小区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区正在使用的9部电梯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经查,该批电梯由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相关管理义务。2022年1月17日,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山):电梯安全事关群众生命安全。电梯属于特种设备,除了日常保养维护,定期检验是保证电梯安全的有效举措。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八十三条指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等。该案例电梯管理企业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不仅违法,更为小区居民出入安全埋下了隐患。(张莉芬)
出售不合格石油气
涉嫌犯罪
案情简介:2022年1月20日,寿阳县九龙液化气站经销的液化石油气产品,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监督抽查中,被检出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8日购进涉案不合格液化石油气8吨,截至调查时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6.56万元。2022年4月13日,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寿阳县公安局。5月18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建国):寿阳县九龙液化气站经销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且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史俊杰)
运输5160瓶假冒汾酒
立案侦查
案情简介:2022年1月10日1时,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权利人举报的线索,在东吕高速康家楼出省检测站一辆白色轻型厢式货车上,查获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3个品种、5160瓶汾酒产品。经查,该货车驾驶员赵某平通过运满满平台中介王某亮接到该运输业务,从文水县某村装货,运往河北省内丘县广播电视台附近,收货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不详。3个品种假冒汾酒产品货值金额25.596万元,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3月3日,左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左权县公安局。3月25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山西专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建国):假酒危害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闫晓媛)
酿造食醋加冰乙酸
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2022年5月18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公安机关通报,称民警查获一辆开往山西乔家精酿食品有限公司运送冰乙酸的面包车。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经查,山西乔家精酿食品有限公司从2022年1月份起,使用自来水、食醋、食盐以及冰乙酸等食品添加剂勾兑生产食醋,截至案发已使用冰乙酸10吨,生产食醋约320吨。2022年6月16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祁县公安局。
案例分析(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巧红):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物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无论何时,“食”都是头等大事。冰乙酸是有机酸中的弱酸,广泛用于印染行业,国家禁止工业酸等非食用物质生产食醋。上述企业使用冰乙酸进行配制加工生产食醋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GB2719-2018)规定,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且上述企业涉案金额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张凯鹏)
食品暗藏有毒原料
其心可诛
案情简介:2022年3月30日,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性保健品店专项检查,在该县3户保健品经销店或计生用品店查获37种标签标识涉及疾病预防治疗或没有中文标签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0.73万元。经对其中“黄金玛卡”等6种产品进行检验,结果全部检出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李某等3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昔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系列案移送昔阳县公安局处理,公安机关已对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依法立案侦查。
案例分析(山西语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瑜):《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将西地那非列为禁止添加品,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头痛、潮红、视觉异常等不良反应,会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对于存在生产和销售行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定罪处罚。广大消费者应提高对有毒、有害产品危害性的认识,理性选择保健产品,购买保健品要认清产品包装上保健食品“蓝帽子”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依据其功能及适宜人群有针对性地选择,并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此外,保健品不是药品,不能代替药物,谨防商家虚假夸大宣传。
(武玲芳)
足浴店虚假宣传
损人害己
案情简介:2022年6月7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工作时,发现祁县昌源足浴店在消费者足浴时,采取对消费者播放视频的方式对其销售的复合益生菌粉等3种普通食品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2022年7月14日,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燃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巩啸震):祁县昌源足浴店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果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于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案件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可依法进行处罚。(李娟)
加油站计量暗访
严惩“硕鼠”
案情简介:2022年8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多方调研,借鉴先进经验,从河北租用一辆暗访车,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油站计量暗访行动,期间共对全市10个县(区、市)30个加油站进行暗访,发现榆次区等7个县(区)8个加油站涉嫌计量违法,全部交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截至12月底,已办结6件行政处罚案件,罚没共计24.43万元。
案例分析(山西燃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巩啸震):加油站应当合法经营,在计量上不能弄虚作假,否则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李娟)
商标专用权侵权
得不偿失
案情简介:2022年6月21日,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寿阳县黄甲坡福玉食醋加工坊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食醋加工坊当事人未经“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标有“山西老陈醋”的食醋,侵犯了“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2022年8月18日,寿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侵权食品食醋37箱、没收违法所得520元、罚款0.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山西老陈醋”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地理标志是产品品质的官方保证,更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当事人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马永红)
无底线营销受罚
“脑残片”惨了
案情简介:2022年6月21日,榆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榆社县天可文具店查获“脑残片”“超级开心丸”无蔗糖薄荷糖,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低俗食品无蔗糖薄荷糖2包(20盒/包),截至案发已销售32盒,剩余8盒被依法扣押。2022年7月13日,榆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食品标签与说明书是对食品的定位与宣传,本案中商家销售的无蔗糖薄荷糖标签名称为“脑残片”“超级开心丸”,名称内容与食品不符,同时该销售行为危害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且及时下架涉案产品,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故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依法对本案商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马永红)
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倡议书
晋中市各经营户:
为进一步创优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持续激发市场消费潜力与活力,创新销售模式,改善消费体验,让消费者拥有线下消费“后悔权”,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晋中市消费者协会联合发起“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公开承诺活动,倡导线下实体店7日无理由退货,内容如下:
一、自愿承诺。秉承“政府鼓励倡导,实体店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鼓励实体店根据商品属性和实际经营条件,采取一行业一承诺、一企业一承诺、一门店一承诺、一商品一承诺等形式,自愿公开承诺实行七日或更长时间的无理由退货。
二、主动公示。自愿承诺的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向消费者公示无理由退货承诺和无理由退货制度,向消费者说明实行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退货时限、退货条件、退货程序等内容。
三、践行承诺。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应当主动向消费者说明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情况。严格履行退货承诺,不拖延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及时办理退货,返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四、遵规守法。线下实体店承诺七日无理由退货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形式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接受监督。经营者依照承诺内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自觉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希望全市广大商业、服务业企业踊跃参加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积极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联系,为促进全市企业诚信经营、提升企业竞争力、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发挥积极作用。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晋中市消费者协会
202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