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24日电(池梦蕊)今天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一审。
北京市司法局局长李富莹介绍,近年来,北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规模庞大,已成为市民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庞大的住房租赁规模和复杂的住房租赁关系引发大量矛盾纠纷,接诉即办涉住房租赁类诉求居高不下,“黑中介”“群租房”问题屡禁不止,甲醛超标、违规使用租金贷、哄抬租金、抢占房源等乱象时有发生。目前,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依据涉及较多民事法律关系,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高度结合,有必要通过地方性法规立法加强管理。
《条例(草案)》共6章69条,包括总则、出租与承租、租赁经营与服务、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部分。
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政府可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条例(草案)》提出,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一旦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北京将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条例(草案)》提出,北京市将建立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合同备案与出租登记衔接。
同时,鼓励出租人、承租人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通过平台完成在线签约的,平台将签约信息同步向公安机关共享,出租人不需要另行办理出租登记。而承租人申领居住证,办理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事项需要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的,也可以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编号,替代纸质合同。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
《条例(草案)》提出,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一旦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同时,《条例(草案)》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并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而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住房租赁企业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的佣金,一般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退押金也将限期。《条例(草案)》提出,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出租住房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标准的最高拟罚30万
《条例(草案)》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遵守室内装修装饰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租赁住房安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向意向承租人推荐房源时书面告知房屋装修完成时间等情况。
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住房进行室内装修装饰,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群租房”禁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非居住用途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针对“群租房”整治难题,《条例(草案)》提出,出租住房要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及其他非居住用途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同时,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