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业主群内辱骂邻居,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2024年08月25日   13:16 | 来源:中国文信网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但邻里纠纷也是在所难免,


  同时随着业主微信群的建立,


  很多业主纠纷的“主战场”转移到线上。


  如若是在微信群里故意捏造事实、


  辱骂其他业主是否构成侵权呢?


  基本案情


  某小区出车口路两侧因长期停放车辆导致车辆无法顺畅通行。原告为此向交警反映乱停车现象,交警对违停车辆开出罚单。这一行为引发了小区业主群内的热烈讨论,其中有部分业主在群内发表不当言论辱骂原告。原告认为此举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致使名誉受损,故将此事诉至法院。但被告认为自己并未直接“ ”原告,在业主群内发表意见也是在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也当场表示谅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官提醒


  生活中,邻里间应当秉持和睦友爱的原则,在解决问题和矛盾纠纷时,应当保持理性克制,文明用语。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居民们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抖音等网络空间发言时,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否则,均将为自己的言行承担法律责任。


  供稿单位: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1719549076436621.jpg


(责任编辑:宗元)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文信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