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育政策逐年变化和离婚率逐年上涨,双子女家庭已经逐渐成为新的家庭结构模式,离婚诉讼中涉及二名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如何分配的问题十分普遍,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对抚养权人的确定、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权的履行等方面应通常坚持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长白山保护区人民法庭受理了一件离婚纠纷案件。苑某与梁某1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2018年生育长女梁某2、长子梁某3。现苑某以双方已经分居一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两名子女一人抚养一个孩子,互不支付抚养费。梁某1同意离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但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梁某主张让两个孩子一起长大,不想分开,应由梁某某抚养两名子女,苑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本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为避免对孩子身心造成伤害,案件受理后,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劝导双方不能仅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出发,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官一方面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释法,解读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与义务,一方面结合实际情况,双方经济条件相差不大,考虑两名未成年子女目前生活状态较为稳定,姐弟感情十分深厚,且平时日常生活由奶奶承担主要的照顾义务,建议双方考虑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如果确认梁某1为抚养权人,苑某依然可以享有探视权,双方可以根据子女的具体情况协商探视的时间、地点与方式。
双方听了法官的劝导后,均表示同意以孩子利益为重,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苑某与梁某1离婚,长女梁某2、长子梁某3由梁某1直接抚养,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两婚生子年满18周岁时止,苑某每周可探望梁某2、梁某3一次,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处理上,《民法典》确认了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从有利于子女利益角度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对子女的抚养意愿、与子女的亲厚程度、子女的生活环境和个人意愿等因素来判断抚养权归谁所有。本案中,夫妻离婚,两名未成年子女面临的不仅仅是亲子关系,还包括手足关系,简单以看似公平的一人抚养一个的方式进行裁判,未必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利,在父母一方有意愿、有能力抚养两个子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抚养权归父母一方,确保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和成长环境的稳定性,也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情感利益,使得两名未成年子女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互相陪伴成长,确保他们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该案的成功化解,体现了长白山保护区人民法庭在家事纠纷处理中始终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贯彻落实了《民法典》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规定,实质性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从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作者:刘冬、张玲)
供稿单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