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无效”纠纷案,最终判决抵押合同无效,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2019年8月21日,某法院判决了陈某诉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韩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260000元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陈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30日该院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韩某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陈某发现,在上述判决作出当日亦即2019年8月21日,韩某将案涉房产以600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子,并于次日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
2020年4月28日,陈某以韩某不合理低价转让案涉房产损害自身权益为由向某法院提出起诉。经该院审理,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判决,撤销韩某与其儿子对案涉房产的转让行为。但该案件正在审理期间,韩某前妻作为韩某儿子的监护人,将房屋以借款金额1000000元为由抵押给了武某。后两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于2020年6月2日,设立的抵押权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陈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韩某前妻、武某等人诉至解放区法院。
解放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案由应确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韩某作为原告陈某的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恶意以不正当低价转让案涉房产,导致至今无法执行,其主观恶意明显。韩某前妻在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可能发生变化时,与被告武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其主观上存在以事实行为逃避人民法院裁判的意图,不具有正当性。被告武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属于善意第三人。同时,韩某前妻没有证据证明,其代理行为是为了孩子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由于第三人韩某前妻的代理行为不合法,处分行为无效,且难以排除双方恶意串通的可能性,据此,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条款无效。综合案情,判决确认被告武某与被告韩某儿子(第三人韩某前妻)于2020年6月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抵押部分无效;被告武某、韩某儿子及第三人韩某妻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抵押权登记注销手续。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武某与韩某儿子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韩某儿子作为未成年人,韩某前妻的行为未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其儿子的利益,因此,韩某前妻的该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靳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