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你们深刻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珍惜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汲取教训,林业行政机关会依法对你们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日前,内乡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狩猎案召开不起诉公开宣告会,向犯罪嫌疑人宋某宣告不起诉决定。
据了解,2023年11月20日,宋某跟随好友王某、付某驾驶车辆携带自制气枪,在内乡县两个乡镇的树林里打斑鸠、野鸡、喜鹊。宋某等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气枪打野鸡、斑鸠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
2024年1月,该案被移送内乡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王某、付某因多次非法狩猎被建议判处1年量刑刑罚。宋某系初犯,在作案时未打到猎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犯罪情节轻微,遂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内乡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需要给予宋某行政处罚,遂将该案移送本院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官全面审查该案后认为,宋某虽因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内乡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依法向林业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并对案件跟踪监督,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处罚、按期回复,最大限度实现罚当其错的法律效果。林业部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采纳了检察意见书的内容并书面回复,已立案并对宋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案目的。
据了解,2023年9月,内乡县检察院出台了《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办理办法(试行)》,对检察机关内部行刑反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等流程进行了细化,通过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统一履职,逐步解决“不刑不罚”“应罚未罚”等问题。
截至目前,内乡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已向行政检察部门移送线索31件,行政检察部门均已审查完毕,制发检察意见31件31人,涉及行政单位均作出处罚并回复。(朱成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