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上侮辱他人,卢氏县法院判了!
2024年01月18日   16:30 | 来源:大河网

  随着短视频平台的“爆火”,自媒体时代网络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名誉权关系到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及在社会活动中应享有的尊重和信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群众更加关注网络侵权的同时,人格权保护的纠纷不断攀升。


  近日,卢氏县人民法院五里川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在短视频平台发表不当言论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是短视频平台的一名唱歌主播,拥有一定数量粉丝。因被告叶乙丈夫在某视频平台以刷礼物形式给原告打赏,双方发生纠纷,被告叶乙和姐姐叶甲截图原告本人照片并配辱骂性的文字在该视频平台上发布。原告刷到视频后报警处理,在公安民警的要求下,被告叶乙删除了上述侵权内容。但之后原告发现被告仍在短视频平台上对其进行辱骂、威胁、骚扰。原告遂以被告叶甲、叶乙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为由起诉至卢氏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所谓名誉遭受损害,是指特定或不特定的他人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强调的是社会对个人的评价,并非个人的自我评价。本案中,因被告叶乙丈夫向原告打赏礼物致使发生矛盾,双方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被告私自截图原告本人照片并配辱骂性的文字在视频平台上发布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判决前被告已经删除了相关侵权视频,法院遂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日以其在该视频平台注册账号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5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效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对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作出了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互联网时代,人人享有在自媒体平台表达自我的“话语权”,但也极易突破法律尺度,图一时之快、泄一己之愤,对他人造成名誉损害、人身攻击和精神创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网民要理性发声,尊重他人权益,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崔铭洲 崔丽娜)


(责任编辑:肖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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